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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3-02-10
  4. [成文日期] 2023-02-08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3〕2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3-02-1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3〕2号)

日期: 2023-02-1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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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规范北京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市场主体利益,依据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关于明确2022年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际,现就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电量免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偏差电量定义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偏差电量。偏差电量分为超用电量和少用电量,批发交易用户支付超用电量电费,获得少用电量电费收入。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参与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由其代理售电公司申请。

  三、免责范围

  符合以下情况的,经认定后执行偏差电量免责。

  (一)政策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电力用户执行市(区)政府(部门)临时发布的减产能、重污染天气等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减少的相关政策的。

  (二)电网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因电网公司主动采取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措施或临时停电、故障停电等影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的。

  (三)不可抗力因素:指在电力用户月度抄表周期内,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导致电力用户用电量减少的。

  鼓励批发交易用户通过参加月度、月内(多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方式减少偏差电量。

  四、需提交材料

  申请主体应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

  (一)属于免责范围中“政策因素”的,需提供市(区)政府(部门)临时发布的减产能、重污染天气等有关文件及产能减少执行情况材料。

  (二)属于免责范围中“电网因素”的,需提供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区供电公司)调控中心的停电记录和恢复送电时间记录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区供电公司)发布的有序用电和拉路序位方案(通知)及电量影响情况材料。

  (三)属于免责范围中“不可抗力因素”的,需提供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及电力用户产能减少执行情况材料。

  (四)偏差电量免责预申请表(附件2)。

  (五)偏差电量免责申请(附件3)。

  (六)偏差电量免责计算依据等相关材料。

  五、免责电量标准

  依据相关文件材料,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执行全部或部分偏差电量免责。电力用户提交的偏差免责电量不得大于当月抄表周期内的“交易合同电量(注1)-实际用电量”;售电公司偏差免责电量按签约零售用户实际偏差免责电量的总和核定;电力用户结算时,偏差免责电量不超过该用户实际产生的偏差电量。

  注1:交易合同电量分为批发交易电力用户交易合同电量和零售用户交易合同电量。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的交易合同电量指当月全部交易合同电量总和;零售用户的交易合同电量指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当月合同电量。

  如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交易平台录入或变更电量与上述电量不一致,电量以平台数据为准。

  (一)属于免责范围中“政策因素”的,在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执行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免责。执行免责电量按照发布政策实际执行时间计算。

  (二)属于免责范围中“电网因素”的,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前提下,执行免责电量按照实际停电小时数计算;对于实施有序用电的情况,按照电力负荷降低数值及实际安排小时数计算。

  (三)属于免责范围中“不可抗力因素”的,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前提下,执行免责电量按照影响小时数计算。

  偏差免责电量的调节系数U2取值为1。

  六、工作流程

  (一)电力市场化交易过程中,申请主体自行判定可能因政策、电网、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用电时,应于当月抄表周期内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偏差电量免责预申请表。市城市管理委在收到预申请后,将会同有关单位随机开展现场抽查,相关市场主体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

  (二)符合偏差电量免责条件的批发交易用户,于次月9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上月偏差电量免责申请及其他全部相关材料(含电子版)。如需修改、补充,市城市管理委将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应于次月1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补充报送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或未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将不予受理。

  (三)市城市管理委确认材料符合偏差电量免责条件后,于次月27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符合偏差电量免责条件的市场主体名单及偏差电量免责情况告知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四)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市城市管理委确认的偏差电量免责市场主体名单及偏差电量免责情况,根据本通知“五、免责标准”进行偏差结算,并于结算前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偏差电量免责及结算结果,相关申请主体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查看。

  七、其他要求

  (一)偏差电量免责次月认定,偏差电量和偏差资金压月结算,偏差电量保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

  (二)零售电力用户应积极配合售电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免责的相关市场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存有弄虚作假情况,将不予受理偏差电量免责申请。

  (三)当零售电力用户出现偏差电量免责因素导致用电量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及时告知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代理电力用户偏差电量免责责任按已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19〕61号)同时废止。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   




  • 附件1:申请材料明细表.docx
  • 附件2:XX年XX月偏差电量免责预申请表.docx
  • 附件3:关于XX年XX月偏差电量免责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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