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6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6条,已采纳1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1条。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采纳意见情况
已采纳1条。具体为针对“定期对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建议”,已采纳。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论证和规划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表述。
二、部分采纳意见情况
部分采纳意见建议共4条。经归纳梳理,具体如下:
1.针对“在第五条增加: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市照明管理的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市民、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环节有关条款的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办法》第四条已明确“本市城市照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运行、智慧韧性、绿色低碳、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具体细节不做过多赘述。
2.针对“在第十四条增加: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的城市照明设计应当注重文化资源保护,采用适宜的照明技术和手段有关条款的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办法》第十五条“许可要求”中已经明确“照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或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关于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区域等内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可依法开展,本《办法》不再另作要求。
3.针对“在第七条增加:定期组织照明设施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整改。对因照明设施故障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一是《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已经明确“相关单位落实城市照明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界定相关责任单位,明确职责要求“定期组织照明设施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整改”。二是关于责任追究,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7号)等法律法规已经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本《办法》不再另作要求。
4.针对“在第二十二条增加: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照明设施的维护周期、维护内容和维护质量要求,照明设施运维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维护工作,并建立维护档案,记录维护情况有关条款的建议”,部分采纳。
理由:一是《办法》第三章运维管理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运维管理制度、运维管理要求、检测评估、运维监督等内容。二是本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已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规范》(DB11/T1876-2021)和《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DB11/T388-2015),其中均有维护周期、内容、质量、维护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本《办法》不再赘述。
三、未采纳意见情况
未采纳1条。具体为针对“景观照明项目建设方案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通过后实施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我市景观照明项目许可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具体要求和流程可参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干修订办理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事项的通知》(京政容发〔2014〕65号)及其附件《景观照明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汇编》。因景观照明项目许可工作另有细则,本《办法》对具体细节不另作要求,故不予采纳。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