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8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9条,均未采纳,具体如下:
1.针对“文件中的‘公民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单位和个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统一表述为‘公民和组织’”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规定》涉及的“组织和个人”等其他表述,涵盖非公民享有的权利,例如第十九条“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包含非公民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也要做到应收尽收。故不予采纳。
2.针对“文件第二条中的‘收回及其管理活动’应调整为‘收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规定》第二条中的“管理活动”含义更广,包括第四条中的“监督管理活动”。故不予采纳。
3.针对“应当在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及时收回或者妥善处置现场使用的国旗”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已明确国旗收回后的处置要求,故不予采纳。
4.针对“建议明确个人一般性使用后的一次性国旗贴纸等废旧废弃国旗可以作为一般垃圾直接处理,但不得故意污损、损坏或故意拍摄记录废弃国旗”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规定》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国旗贴纸等带有国旗图案的产品使用后可以根据实际在不损害国旗尊严的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置,本《规定》不做统一要求,家中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根据《规定》送交所在地政务服务场所统一处置。故不予采纳。
5.针对“应将《规定》第十三条‘五星处于上方位置’明确为‘五星处于左上方位置’”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结合国旗竖挂实际使用情况,国旗五星位置因在国旗正面、反面观察角度不同而异,且五星左上、右上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要求,为避免产生误会,本《规定》仅明确“五星处于上方位置”,在外事活动和国际性体育赛事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故不予采纳。
6.针对“《规定》应当明确‘国旗旗角离地不低于旗长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为避免安全风险、维护国旗尊严,《规定》明确插挂国旗时“旗面门幅下沿应明显高于地面”,同时,考虑到实际插挂场景及插挂条件不同,《规定》对旗面门幅离地高度不做统一要求,同一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商户、居住小区等插挂的国旗保持协调统一即可。“门幅”指面料的全幅宽,即面料的实际宽度,织物横向两边最外缘经纱之间的距离。“旗面门幅下沿”表述更精确。故不予采纳。
7.针对“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根据本市国旗收回工作实际情况,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可满足国旗收回需要,不存在积压问题,且“定期”在实际操作中易造成不集中、零散问题。故不予采纳。
8.针对“可酌情将‘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调整为‘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是否规范’”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升旗仪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要求“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本《规定》对升旗仪式具体细节不做统一要求。故不予采纳。
9.针对“建议成立北京国旗文化社团,协助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国旗知识和法规普及工作,解答各部门专业问题和社会面咨询”的建议,未采纳。
理由:与本《规定》内容无关,在后续宣传贯彻中予以考虑。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