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截至2024年4月15日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公示的通知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委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委统一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我委不再办理。
现将各区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名单予以集中公示(详见附件),具体核发情况请以发证区城市管理委核发信息为准。
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委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区城市管理委统一办理并做出许可决定,我委不再办理。
现将各区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名单予以集中公示(详见附件),具体核发情况请以发证区城市管理委核发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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