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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负责将建设工程向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体工作要求及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科。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盖章单位为准)进行备案。办理备案前,建设单位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办事大厅系统”,按规定要求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可参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中的《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说明》。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具体填写参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办事大厅系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及申报材料说明》。对公用工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工程名称:随路管线工程的名称按照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为明确工程范围,必要时在工程名称后加括号,注明是哪类专业管线工程(如:给水、燃气、热力等)。
②开工日期:填写实际的开工日期。必须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的日期一致。
③竣工验收日期:必须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上的日期一致。
咨询电话:6427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