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程》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北京市城市照明协会起草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15年2月15日前,以e-mail或传真方式反馈我委。
附件:1.《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联系人:刘文海 传真:66055921 E-mail:szsrwkxc@163.com)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城市照明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荣浩磊、赵建平、朱红、马晔、陈洁、许小荣、于景萍、闫玉琳、李继平、刘卫中、聂国、刘晓希、马文海、江波、关利、贾向东。
引 言
本规程是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4〕19号文件《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城市照明协会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结合城市照明特点,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北京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经验,结合照明产品性能指标及设计水平,通过综合技术经济适用性分析,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讨论修改形成。
本规程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引用文件、3 术语、4 一般要求、5 规划设计、6 工程施工、7 竣工验收、8 运行维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的照明节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7000.5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11/T 388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DB11/T731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室外)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3.2 (室外)功能照明 (outdoor) functional lighting
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3.3 道路照明 road lighting
在道路上设置照明器具,给车辆和行人提供必要的能见度。应具有减轻驾驶员疲劳,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证交通安全,并美化市容的功能。
3.4 景观照明 landscape lighting
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3.5 照明规划 lighting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照明区域的划分、照明架构的建立以及各项建设的近远期计划和实施管理。
3.6 城市照明设施 urban lighting facilities
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3.7 亮度 luminance
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3.8 照度 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除以该面元面积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
3.9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3.10 灯具效能 luminaire efficacy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3.11 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3.12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光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3.13 溢散光 spill light(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3.14 上射光通比(ULOR)upward light output ratio
当灯具安装在规定的设计位置时,灯具发射到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中全部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4 一般要求
4.1 城市市照明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要求进行。
4.2 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应根据城市照明规划进行编制。
4.3 城市照明节能应从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对进行全过程管理。
4.4 照明方案审核照明节能应作为必要内容。
4.5 照明管理应建立节能管理统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4.6 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应对照明设施的能耗进行记录并统计。
4.7 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应根据城市照明设施基本信息和能耗统计情况,建立节能信息监管系统。
4.8 城市照明管理应有计划地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4.9 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能效考核制度,并进行节能检查。
4.10 应科学应用节能环保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城市照明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绿色照明的健康照明方向发展。
5 规划设计
5.1 照明规划
5.1.1 应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设立节能篇章,提出节能指标。
5.1.2 应对不同区域提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原则。
5.1.3 应确定光干扰的控制范围和标准,提出光干扰控制原则。
5.1.4 应提出照明节能技术及产品的应用原则。
5.2 照明设计
5.2.1 应按照明标准规定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制定照明设计方案。
5.2.2 设计方案中应提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模式。
5.2.3 设计方案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提出主要被照面的照(亮)度要求,并保证灯具上射光通比(道路照明)、照明功率密度(LPD)等符合国家规范及规划要求。
5.2.4 设计方案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为节能指标,并不应大于表1、表2的规定。
建筑物立面景观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建筑物饰面材料
|
反射比(ρ)
|
E2区
|
E3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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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区
|
|||
对应照度(lx)
|
功率密度(W/m2)
|
对应照度(lx)
|
功率密度(W/m2)
|
对应照度(lx)
|
功率密度(W/m2)
|
||
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等
|
0.6~0.8
|
30
|
1.3
|
50
|
2.2
|
150
|
6.7
|
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
|
0.3~0.6
|
50
|
2.2
|
75
|
3.3
|
200
|
8.9
|
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等,褐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
|
0.2~0.3
|
75
|
3.3
|
150
|
6.7
|
300
|
13.3
|
注1:1.本表摘自《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
2.根据注释:大、中和小城市规模的划分如下: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为50~10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为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根据注释,北京市属于大城市,故取表中大城市一栏的数值。
3.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4.环境区域的划分如下:
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5.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的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
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道路级别
|
车道数
(条)
|
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2)
|
对应的照度值
(lx)
|
快速路
主干路
|
≥6
|
1.00
|
30
|
<6
|
1.20
|
||
≥6
|
0.70
|
20
|
|
<6
|
0.85
|
||
次干路
|
≥4
|
0.80
|
20
|
<4
|
0.90
|
||
≥4
|
0.60
|
15
|
|
<4
|
0.70
|
||
支路
|
≥2
|
0.50
|
10
|
<2
|
0.60
|
||
≥2
|
0.40
|
8
|
|
<2
|
0.45
|
||
注2:1.本表适用于所有光源;
2.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4.当不能准确确定灯具的电器附件功耗时,其功耗按照HID灯具以光源功率的15%计算,LED灯具以光源功率的10%计算;
5.本表摘自《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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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应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节能产品,明确单灯功率上限或灯具效率(效能)。
5.2.6 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质量,减少配电线路中的电能损耗,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灯具端电压不宜大于额定电压的105%;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b)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c)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d) 应按照规定选择导线截面积及配线长度;
e) 道路照明系统功率因数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规定.不应低于0.85,景观照明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5.2.7 照明系统应设置独立的电能计量装置。
6 工程施工
6.1 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规划设计要求。
6.1.1 新建项目应以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为工程施工的节能评价指标,并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6.1.2 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应以节电率为工程施工的节能改造评价指标。改造方案应保证照明质量和照明节能指标符合照明设计规范,并符合表3的要求。照明节能改造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方式。
照明节能改造评价指标
照明节能改造评价
|
|||
节电率指标
|
<20%
|
20%-50%
|
>50%
|
改造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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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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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改造
|
应改造
|
表1 节电率(%)=(改造前设施的总功率-改造后设施的总功率)/改造前设施的总功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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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城市照明设施
6.2.1 城市照明设施采购前,宜通过灯具性能检测试验,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照明设施。
6.2.2 城市照明设施采购时,宜进行照明设施全寿命周期成本核算比选,优先采用全寿命周期成本低的方案。
6.2.3 光源应根据国家相关能效标准规定选择光源,并应使用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兼顾显色性等视觉品质要求,并应达到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6.2.4 电器及附件
a) 器及附件的自身损耗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规定;
b) 应选用长寿命节能型镇流器;
c) 光源与电器附件配套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6.2.5 灯具
a) 灯具效率或灯具效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b) 根据设计提出的照(亮)度水平等效果要求,选用不高于灯具功率上限的低能耗照明器具;
c) 在新建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
d) 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不宜使用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e) 应根据使用环境和性质,限制灯具溢散光。
6.2.6 变压器
a) 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b) 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c) 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结线组别宜采用D,yn11方式;
6.3 照明控制
6.3.1 应采用时控、光控、遥控、智能控制等方式,实施照明节能的高效管理。
6.3.2 城市照明应使用节能控制模式:
a) 道路照明控制应根据照明需求分时、分段开关灯;
b) 景观照明控制应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三种模式实施开关灯控制。宜按照同一天不同时段的不同需求开关灯控制。
6.3.3 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适当关闭部分景观照明。
7 竣工验收
7.1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7.2 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要求。
7.3 竣工验收应对节能进行评价,并包括以下内容:
7.3.1 检测内容:
a) 主要被照面的照(亮)度、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b) 光源灯具的光电参数、灯具效率或灯具效能;
c) 系统功率因数;
d) 系统三相负荷电流平衡度、灯具端电压。
7.3.2 检查内容:
a) 检查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b) 照明控制模式运行情况。
7.4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提供自查合格的报告。
7.5 竣工验收时,宜现场抽样检测主要被照面的照(亮)度要求和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并记录备案。
7.6 竣工验收后,应出具节能验收单。
7.7 光干扰控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7.8 景观照明宜评估居住区和步行区内及周边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7.9 道路照明应评估灯具对驾驶员和行人的影响,眩光控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8 运行维护
8.1 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检查以下内容:
a) 检查灯具清洁情况;
b) 控制模式运行情况;
c) 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
8.2 不得随意变更系统运行方式和节能措施
8.3 重点地区宜根据照明设施的运行寿命,进行成批更换或改造。
8.4 可依托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维护工作成效。
8.5 维护所用备品备件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8.6 景观照明灯具的维护要求和维护时间,应按表4执行。
灯具定期维护内容、周期及要求
检 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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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护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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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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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件(含光源、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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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无松动、破损、污染、脱落,无噪音、无漏电、接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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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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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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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锈蚀、移位、变形,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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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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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线、软管、接地保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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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松动、锈蚀、破损,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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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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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器及灯具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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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好、清洁,无积水、污物、锈蚀、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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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个月及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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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光口与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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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光口应清洁无污染和破损,外观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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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雨后及重大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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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光灯具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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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投射方向、角度应正确并在原标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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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大风后及重大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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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要求和维护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主干道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路、支路亮灯率应达到96%;
b) 灯具、灯杆、检修门、接地等装配齐全,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
c) 灯具维护系数不低于0.7;
d) 设施外观整洁;
e) 监控中心24h正常运行;
f) 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查项目及频率应按表5执行。
道路照明设施巡查频率
项目
|
频率(次/年)
|
项目
|
频率(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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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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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钢管保护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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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箱式变配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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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塑料管保护电缆
|
12
|
地埋箱式变配电站
|
24
|
直埋电缆
|
12
|
照明配电箱
|
24
|
高杆灯
|
24
|
杆上变压器
|
24
|
中杆灯
|
24
|
监控中心
|
-
|
10-15m 路灯
|
24
|
监控终端
|
12
|
10m以下路灯
|
24
|
合杆架空线
|
12
|
4m以下庭院灯
|
24
|
专杆架空线
|
12
|
架空悬挑灯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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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1〕26号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2010〕4号
[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 建城〔2010〕92号
[4]《关于印发“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城〔2011〕178号
[5]《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6]《北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京政办发〔2008〕27号
[7]《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京政容发〔2012〕8号
[8]《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道路照明专项规划》 京政容函〔2012〕212号
[9]《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京政容函〔2012〕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