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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2-05-24
  5. [发文字号] 京管办发〔2022〕201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2-06-15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管办发〔2022〕201号)

日期: 2022-06-1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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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将本市打造成为符合"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向企业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供电服务,特制定《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关于保障企业用户安全稳定用电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将本市打造成为符合"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向企业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可持续的供电服务,结合企业用电需求,聚焦电力接入效率,维护公平竞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用电申请、查询、过户、缴费、开具发票、报修等"全程网办"服务,实现"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提升用户线上办电体验。

  第三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对用电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推行在线受理并签订供用电合同,提供受理后直接上门服务,免费为用户建设表箱及以上电源侧设备设施,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

  第四条  对符合市政接入工程"非禁免批"适用情形的电力接入工程,免除办理规划、施工、占用挖掘道路、占道施工及占用绿地行政审批。对不适用"非禁免批"的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接入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2〕349号)要求,严格落实投资到用户红线政策。

  第六条  推进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在北京市政服务平台推行办电服务信息全公开,通过政企横向联通,提供数据互认共享服务,实现政企协同办电、用户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第七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严格落实129号文要求,不得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降低企业经营基础成本,增强用电获得感。

  第八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持续提高北京电网电能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供电可靠性,制定提升供电可靠率、降低供电损耗、增强电压稳定性的工作措施。确保停电计划、故障停电、抢修进度、送电安排等信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微信等)、短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告知到用户。

  第九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开展综合停电和配电网故障快速抢修复电管理,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市电力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修订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0〕10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供电可靠率、客户平均停电时间(SAIDI)和客户平均停电频率(SAIFI)的监管(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上年度北京城市电网年度供电可靠率指标,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予以考核评价。

  第十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科学合理指导用户按需报装,在供电条件勘查阶段,依据《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施配置技术规范》(DB11/T 1894-2021)严格核定用户报装容量是否与实际用电需求匹配,避免造成电网资源浪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当严格依据用电设备、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等实际用电需求,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申请用电容量。

  第十一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持续提升城市供用电安全管理水平,严格落实《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施配置技术规范》(DB11/T 1894-2021)中关于10kV及以下配电网供电区域划分及网架结构、供电方案编制、配电设施电气、配电设施建筑、交接试验与竣工验收要求,推动城市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电力工程设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具备主动向用电企业告知设计、施工、试验单位资质在线查询服务;应当在用户用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环节查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采取限制措施,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积极引导绿色电力消费,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政策。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广电能替代、综合能源服务、创新型节能技术等能源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注重提升用户办电便利度,探索实现与其他市政公共服务企业联合办理报装,实现"一表式"联审联办。探索深化与其他市政公共服务企业联合计量采集功能应用,减少入户次数,减轻办事企业负担。探索升级与其他市政公共服务企业联合过户服务,推行不动产过户同步完成水、电、网络等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过户,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第十五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加大向社会公开用电信息的力度,多渠道公开用电报装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及标准、电价标准、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受限情况等信息,及时优化调整,并在每月末前3日,公布下一结算周期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

  第十六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用户投诉渠道,用户可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95598供电服务热线,提出咨询和投诉举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大电网安全监督力度,做好安全巡检、违章查纠整改等工作,对违章情况按情节程度下发违章通知单。切实加大安全巡检工作力度,提升工作质量,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和电网安全。

  第十八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以"谁经营、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为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治理分析报告,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十九条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当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合理设置变电站、配变布点,合理选择配电网接线方式,保障供电能力;应当强化设备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巡视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

  第二十条  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持续推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依规划公开共享范围和标准,逐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压减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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