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07-12-23
  4. [成文日期] 2007-12-23
  5. [发文字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200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07-12-23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日期: 2007-12-23 09:55
字体大小 |打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第三条 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