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 [制发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实施日期] 2020-02-21
- [成文日期] 2020-02-21
-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2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2-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免除企业低压电力接入占掘路行政审批的通知(京管发〔2020〕2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绿化局、交通路政部门、交通支(大)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不断完善《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扩大改革受众面,提升本市低压电力接入服务效率和质量,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若干规定》中低压电力接入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需低压电力接入的,凡工程符合"三零"服务范围,无需办理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统一负责建设。
二、明确低压供电范围
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报装容量不大于160千瓦,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不包括电力井室),开挖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小于100米的市政接入电力工程。
三、切实强化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从审查工作方案、施工现场管理、修复质量验收等方面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督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时妥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不适用于"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占用森林林地、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占用首都功能核心区,占用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和天安门广场;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等的占掘路工程,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严格按照适用范围提供低压电力接入服务。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低压电力接入工程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交通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加强与交通、公安交管、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部门沟通、联系,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一站通"系统中推送上述部门及被占用地所属部门;达到接入条件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用于联合验收,并在工程施工期间做好施工内容公示公开工作;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就占地及恢复等问题与资源管理和养护单位在占地前协议一致,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恢复应严格遵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北京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等有关技术规定,并按标准恢复道路、绿地等。
(四)挖掘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前应勘查掘路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确定的掘路线由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挖掘、回填时应对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五)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于3个月内将相关纸质和电子版资料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