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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3. [实施日期] 2020-04-30
  4. [成文日期] 2020-04-28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15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4-30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免除低压燃气和供排水“三零服务” 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京管发〔2020〕15号)

日期: 2020-04-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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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管理局、水务局、规划自然资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路政部门、园林绿化局、公安交通支(大)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局,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落实《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扩大社会受益面,提升低压燃气和供排水接入服务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若干规定》免于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接入低压燃气或供排水管线长度不大于200米,且开挖、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不大于100米的"三零服务"项目,其中,新接入管道天然气的,设计压力10千帕以下(不含10千帕),接入管线直径不大于10厘米;供水管径不大于4厘米;排水管径不大于50厘米的,无需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工程由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建设。
  二、不适用情形
  无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国省干线公路;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2.占用森林、林地;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树冠垂直投影外
  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
  3.占用首都功能核心区,占用机要单位周边30米范围,毗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中轴线及其延长线和天安门广场。
  三、建设实施要求
  1.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应严格按照适用范围提供接入服务,对符合不适用情形的工程,要及时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接入服务。
  2.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接入服务负管理责任,落实交通保障措施,依法承担交通安全责任,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3.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应主动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交管、园林绿化、水务和城市管理部门沟通联系,施工前将施工方案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各相关部门。工程实施期间,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应做好施工单位名称、时间、地段、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设信息的现场公示和网上公开。道路(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恢复应严格遵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回填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北京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等有关技术规定,按标准恢复道路、绿地。
  4.开挖道路(城市道路、公路)、绿地前,施工单位应勘查挖掘线由和既有地下管线情况,制定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施工前应登陆"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与相关管线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掘路线由原则上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方向,不宜采用斜向或曲线方式;开挖、回填时应对既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既有的地下管线。
  5.在工程竣工后,市燃气集团、供排水市政公用企业需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于3个月内将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四、加强政策衔接和行政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低压燃气或供排水"三零服务"项目政策衔接,按照"免审批、强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相关措施平稳落地,提升市政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 附件1:不适用情形业务咨询电话
  • 附件2:编制施工方案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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