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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3-01-01
  4. [成文日期] 2022-11-01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2〕24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2-11-02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

日期: 2022-11-0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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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本市全面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以及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本市按照资源类和处置类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利用或处置,资源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处置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需转移建筑垃圾出本市贮存、处置的,应向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确需转移建筑垃圾出本市利用的,应当报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价值的开槽黄土和砂石,以及混合碎石料等无法直接利用的杂填土。其中:

  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直接利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产生单位应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存放。

  开槽砂石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加工为再生砂石料并经出厂检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后,方可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鼓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联合运行。进入建筑材料市场的再生砂石料,供应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杂填土鼓励就地筛分处置,不具备就地筛分条件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或简易填埋场处置。

  (二)工程泥浆。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鼓励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可晾干后,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施工现场不具备晾晒条件的,工程泥浆须由取得许可的车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三)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其中,金属类弃料,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如废弃砼砌块类、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鼓励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四)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五)装修垃圾。主要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

  二、优化调整建筑垃圾备案登记制度

  (一)优化调整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工程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协议和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时,可不再提供预估装修垃圾产生量;工程施工单位报备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细化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利用备案)》。其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处置情况在处置备案中体现;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利用情况在利用备案中体现。

  (二)细化消纳处置场所信息报送制度。在京开设的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临时贮存点和资源化处置设施(含就地、临时、固定),均应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有关信息。场所关闭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积存建筑垃圾处理,实现场清地净。

  三、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

  (一)继续推行“一体化”发展模式。本市实施建筑拆除和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工程发包单位将建设和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的施工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工程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业绩、设备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强化源头监控。全市规模以上新开工土方工程应安装车牌识别和洗轮机监测装置,监测信号接入本市施工扬尘监控平台。鼓励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定点施工工地,安装称重系统,计量数据接入相关市级平台。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严禁选择无资质企业和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三)强化运输监管。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符合本市有关标准,车辆鼓励加装右转弯补盲和提醒等安全辅助装置,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监控信号接入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选择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参与运输的施工企业,在绿牌工地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强化末端计量。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应符合建筑垃圾闭环可追溯管理要求,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设置双向称重系统、车辆识别和扬尘污染实时监控等装置,并将场区内进出场车辆、载重物资等信息实时传输至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五)平台数据共享。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设的相关平台共享工程规划、施工、车辆进出、称重计量、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产、运、消、利”全流程在线监控。

  四、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一)永临结合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细化调整为就地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固定处置设施,各类设施设置及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工程红线内建设建筑垃圾筛分、破碎生产线,对建筑垃圾实施就地处置,竣工前应将处置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除核心区外,每个区应具备不少于2-3处固定(或临时)处置设施。临时处置设施用地应取得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扬尘防控措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办理相关规划手续,设置期限宜不超过3-5年;固定处置设施建设应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施应取得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二)试点放开土方自主循环市场。严格落实《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有土方使用需求的,应在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及场所、土方需求量和使用期限等),主动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信息,核对用土需求点真实性。对信息不实或不准确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删除公示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应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强制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按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京建发〔2019〕148号附件)要求,在指定工程部位应用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考核。市、区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项核查或检查,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京管发〔2019〕54号),对各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推动情况实施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严格备案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或利用)情况,与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利用备案)》内容不符的,有权删除备案公示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应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严格行业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施工许可信息即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并在现场检查时,核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利用备案)》有关要求,规范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按比例使用再生产品。未落实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推进废旧路面、沥青等材料的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再生砂石料进行质量抽样检测。

  (四)严格资金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工程项目,进一步提高利用再生产品的比例。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规范核算,符合《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进行审核审计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五)严格设施用地。新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选址一律不得擅自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已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选址意见的现有临时性设施,应按处置时限进行拆除并实现“场清地净”;未拆除或没有落实“场清地净”要求的,视情况开展后续违法认定和处置工作。

  (六)加强行业自律。本市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严格执法保障。市、区城管执法和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六、有关说明

  (一)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京管发〔2018〕142号)废止。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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