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这次新修改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发布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净化城市空间、打造美丽天际线指示精神。鉴于目前全市建筑物屋顶除个别地区存在违规设置广告现象、绝大多数地区都属牌匾标识的实际情况,我委及时修改了2007年发布实施的原设置规范,以便配合这次专项行动开展为设置单位重新调整、规范设置新的牌匾标识提供依据。
作为行业规范性文件,新修改后的设置规范,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有关要求,学习、吸收、借鉴了天津、杭州、上海等地区一些做法,在禁设条件和允许设置条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动,相应强化了城市管理部门对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监督职能。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区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规划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工商、市城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了有关专家论证。新的设置规范,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可能条件下的设置标准,集中体现了“重心下移、疏堵结合”原则,对于下一阶段开展专项行动,调整和重新规范设置牌匾标识工作,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二、新的设置规范特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市城市管委部门职能中,增加了“综合协调”职能;二强调了牌匾标识设置要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总归)及本地区设置规划要求,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三是明确了设置单位设置牌匾标识前,由原来“可到”更改为“应到”城市管理部门查询。一字之差,强化了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四是新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项,明确了属地日常监管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了禁设条件,在允许设置条件方面,吸收、借鉴了外省市成熟做法,针对不同建筑物风格、建筑结构、设置条件等情况,相应补充、增加了一些内容,进一步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理念。
(三)新设置规范对全市现有牌匾标识设置布局做了重大调整,新的设置布局突出了“重心下移、减量化、缩小化、精细化”设置理念。在明确规定建筑物屋顶禁设各类牌匾标识前提下,只允许部分建筑物墙体上保留一处建筑物名称,其他各类牌匾标识要全部下移到底层,彻底改变了原有的牌匾标识全覆盖布局,净化了城市空间。同时,在底层设置条件方面,结合不同建筑物风格、建筑结构等特点,本着“减量化、缩小化、精细化”原则,相应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
(四)新的设置规范体现了“疏堵结合”原则,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遗留问题。近年来,随着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城市建筑物风格和建筑物结构呈现多元化、多样化格局,为此,在修改设置规范过程中,我委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复杂条件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并相应、有针对性的充实了一些准许设置条件。如“店中店”问题,由于受建筑物结构、场地等因素影响,一些经营单位不得不选择在墙体、屋顶等处违规设置牌匾标识,造成部分街区牌匾标识设置过多、过乱现象。这次新设置规范规定,经营单位“若建筑物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从而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的遗留问题。
三、新规范由原规范共四章二十二条修改为共四章二十四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改为:“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二)第四条改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
(三)第五条改为:“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四)第十条改为:“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
(1)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2)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牌匾标识的”;
(3)禁止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
(五)第十一条改为:“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1)本市牌匾标识实行分区分级设置管理,分区分级范围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执行。
(2)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不宜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
(3)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
”
(4)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实墙面(扣除窗户)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5)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
(6)在建筑3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六)第十二条改为:“分区控制
在禁设区、严控区内,禁止设置突出式牌匾标识,禁止设置厚度超过0.3m的灯箱式样牌匾标识。
在开放区内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牌匾标识设施”。
(七)第十三条改为:“分类设置要求
(1)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部实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字式样。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2)建筑底层的墙面式牌匾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台下,高度≤1.5m,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m的通行高度。
牌匾标识厚度离墙≤0.3m。牌匾标识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
(3)同一幢建筑上的牌匾标识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具有明显分割线。悬挂式牌匾标识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悬挂距离≤0.5m、宽度≤1.2m、高度≤9m、厚度≤0.5m;悬挂式牌匾标识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
(4)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牌匾标识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牌匾标识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当统一。
(5)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牌匾标识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在出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宜采用小型悬挂式牌匾标识;平行于墙面的宜采用墙面式牌匾标识,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牌匾标识底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得超过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当底层建筑高度≤3.5m时,不得按此方式设置。
(6)对于设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牌匾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7)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标识;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的牌匾标识;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牌匾标识,其牌匾标识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牌匾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牌匾标识的建筑,可将牌匾标识紧贴屋顶设置,牌匾标识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9)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10)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牌匾标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11)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牌匾标识;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标识,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12)若牌匾标识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牌匾标识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八)第十五条改为:“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2)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牌匾标识应当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一般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落地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牌匾标识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落地式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表3的规定。
(九)第二十条改为:“牌匾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牌匾安全检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