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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牌匾标识?

日期: 2022-04-1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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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匾标识,是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等设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

  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和车身标识。其中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牌匾标识。

  牌匾标识应依照规范设置,即《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其中商业街店铺招牌依照《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京管发〔2021〕9号)有关要求设置。设置人应当根据规范编制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经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后,按照公开的设置方案依法设置。

  (一)内容: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比如销售内容、销售方式、价格、联系方式及其他不相关的内容。

  (二)字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三)位置: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四)风貌:牌匾标识风格应该与其载体风貌、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固有的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的,不得影响本体安全和风貌以及周边景观。

  连锁经营企业设置牌匾标识的,可以沿用同一品牌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五)数量:

  1.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1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1处该单位名称牌匾标识。

  2.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2)对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主要出入口可设置1块墙面式牌匾标识,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对于底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墙面式牌匾标识且要符合规范,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3)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牌匾标识应当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一般不宜设置落地式牌匾标识;

  (4)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1块组合集中的落地式牌匾标识。落地式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牌匾标识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2m,且距人行道≥1m,纵向设置的落地式牌匾高度不应超过7m,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

  (六)照明:建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牌匾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亮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节能环保和室外照明干扰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宜采用内透光、背溢光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夜间照明设施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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