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图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起公布实施。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为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便于社会公众正确辨识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其含义,现将执行《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的60个安全标志(包括25个禁止标志、18个警告标志、12个指令标志和5个提示标志)及20个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图解明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