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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用户一封信

日期: 2013-10-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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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用户一封信

各餐饮场所燃气用户:
    近年来,本市及其他省市陆续发生餐饮场所燃气爆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深刻汲取教训,提醒各餐饮场所在燃气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含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要与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按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除签订合同外,每次购气后要向供气企业索要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印发的购气凭证,并查验气瓶检验标记环、出厂钢印标记、注册登记钢印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名录,可登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bjmac.gov.cn)行政许可公示栏目查询。
    二、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餐饮场所,应与房屋产权人就燃气安全管理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三、餐饮场所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必须设立独立的瓶组站,且瓶组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已安装瓶装压缩天然气供气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拆除。
    四、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应设置独立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间;燃气灶具橡胶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门窗、顶棚;供气系统和灶具等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无违规安装和私接、私改燃气管线、灶具的行为。
    五、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六、操作用气设备的人员,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处置燃气事故的基本技能。
    七、确定专人每日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供气企业进行维护和检修。
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是公共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使用燃气的各餐饮场所要认真履行燃气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燃气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燃气安全使用的各项工作,共建平安和谐的社会!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的基本要求
(摘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名称
项目 气瓶组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调压装置
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 25 25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8 18 12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0 30 24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设置的基本要求
(摘自: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二、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三、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项目 液化石油气存储总容积V
V<1m3 1 m3<V≤2 m3 2 m3<V≤4 m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可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房间内 25 30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15 20
道路 5 5
气瓶总容积换算:1m3 容积相当于83瓶5kg 气瓶: 12L × 83 = 996L
42瓶10kg气瓶: 23.5L × 42 = 987L
28瓶15kg气瓶: 35.5L × 28 = 994L
8瓶50kg 气瓶: 118L × 8 = 944L

   四、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燃气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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