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常见问题汇总
1.采暖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用户对采暖期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2.本市居民集中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时,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范围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改造的住宅,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3.本市非居民集中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居民供热范围,执行非居民热价标准,关于室温的问题本市未制定最低温度保障标准有关政策,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但约定标准不得高于《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限制标准20℃。
4.异常气候条件下本市是否要求供热室内温度必须达标?
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和2022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等3个示范文本,采暖期的正常天气情况为室外平均温度高于-7.6℃。在异常气候条件下,即当室外平均温度低于-7.6℃时,本市要求供热单位按照供热系统设计最大负荷连续运行,没有对供热室内温度必须达标的要求。对于特殊用热保障单位,以及有特殊用热需求的单位,可在供暖合同中进行约定,明确供热应急保障方案,并约定出资建设责任方和相关运行保障要求。
5.本市采暖费缴费期限如何规定?
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6.本市集中供热收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还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是什么?
北京目前存在按照面积收费和按照热计量收费两种收费方式,按面积收费方式中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费的。
北京市供热收费标准如下:
(1)按面积收费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收费标准是24元/建筑平方米;燃气(油、电)锅炉收费标准是30元/建筑平方米。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收费标准是45元/建筑平方米;其他区域收费标准是43元/建筑平方米。
(2)按热计量收费
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发〔2010〕98号),市热力集团中心大网基本热价12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燃气(油、电)锅炉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非居民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城六区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36元/千瓦时(98.9元/吉焦);其他区域基本热价18元/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0.33元/千瓦时(91.6元/吉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