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4-03-19
  5. [发文字号] 京管办发〔2024〕70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4-03-26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4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建设项目的通知(京管办发〔2024〕70号)

日期: 2024-03-26 17:07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居民“充电难”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3〕9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2023年“统建统服”试点情况,现就征集2024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试点项目需于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并投用,为居住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三个5”(找桩距离不大于500米、服务费不高于0.5元、排队时间不长于5分钟)的用户体验,形成“四个创新”(智慧选址、价格优惠、预约即得、安全提示)的服务模式。

  有意愿申报试点项目的主体需符合《工作方案》要求,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试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2023年度已建设运营的充电站在我委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未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后已按期整改完成。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按要求提交试点项目申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详见《工作方案》),并提供截至2023年底在京建设和运营(含企业自建运营或合作建设运营)充电桩总功率、近三年在京完成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充电桩总功率、2023年度在京在运营充电桩平均时长利用率等信息。

  三、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需于4月10日16:0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1式6份)报至试点项目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项目土地、电力条件和充电供需情况核对,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将试点项目核对结果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以电子版和盖章公函两种形式报至我委(试点项目所有申报材料不再退回)。我委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3〕9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