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2-07-14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2〕17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2-08-05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管发〔2022〕17号)

日期: 2022-08-05 16:20
字体大小 |打印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房屋供热收费涉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

  一、关于单层建筑高度的认定

  《通知》中单层建筑高度原则上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高度或项目竣工图中剖面图所示高度。

  二、关于供热面积的认定

  《通知》中供热面积原则上宜为不动产权证中的建筑面积。也可按照使用面积收费,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按每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三、关于建筑高度、供热面积的测绘

  当建筑高度或供热面积不明确时,原则上可由供热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盖章版的建筑高度或供热面积测绘成果,并对测绘成果质量承担责任。同小区同户型测绘成果可通用。

  四、关于建筑性质的认定

  住宅和非住宅建筑性质可依据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项目性质认定。

  五、部分特殊用热需求的房屋可参照附件测算供热面积,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本文件内容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解释。

  七、本文件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特殊用热需求的供热面积测算方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附件:特殊用热需求的供热面积测算方法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