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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1-09-28
  4. [成文日期] 2021-09-23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1〕23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1-09-28
  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1〕23号)

日期: 2021-09-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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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生活垃圾处理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应按照本通知,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政务大厅、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二是做好行政审批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
  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按照市政务服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和许可时限,努力实现"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
  三、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在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首次检查,以后每年对获得许可的申请人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核查,发现违规、违诺线索,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违诺情形进行处理。
  四、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五、相关说明
  1.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按照《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规定办理。
  2.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中有关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的全部规定、告知承诺模板和审批工作文书同时废止。
  3.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告知承诺程序执行,并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四条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的模板,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将告知承诺书在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和区政府官网公示,告知内容
  包括: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第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可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利用和处理技术的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的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的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七条  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中未涉及的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垃圾衍生燃料(RDF)厂等均参照堆肥厂的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批。
  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厂,即以初加工后的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化工产品的处理厂,不在本行政许可事项中审批。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许可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时,应认真阅读告知书后一并提交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愿意配合纠正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行为。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必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
  (一)由XX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统一格式的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应在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的日常监管时提供。可承诺事后提交的材料清单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承诺书和必要提交的材料后,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审查企业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同时查看其他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且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审批通过。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承诺书及材料须符合网上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按时提供承诺提交的材料的,按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运行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不到本方案准予办理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第三、四、六、七项要求的,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录并公示,公示期1至6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运行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不到本方案准予办理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第一、二、五项要求的,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处理,由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违规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并公示,公示期6至12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3次以上(含),按一般违诺失信行为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本领域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2次以上(含),按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待。
  第十一条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先撤销许可,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法律责任;发现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录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6至12个月。
  第十二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履诺情况纳入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事后监管内容。负责审批的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检查,之后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行政许可条件及承诺不符的,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或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与公示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核发许可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本方案第十条第二款的情形,申请人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根据其修复情况可缩短公示期到1至6个月。
  第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投诉举报,或通过书面方式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地区)城市管理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处理决定。
  在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管理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附: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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