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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1-09-15
  4. [成文日期] 2021-09-10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1〕21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1-09-15
  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21〕21号)

日期: 2021-09-1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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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规范本市燃气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燃气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北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隐患是指燃气场站、燃气管线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存在的可能影响燃气供应及安全运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在其他事故发生后可能扩大事故范围、加剧事故后果的危险状态。
  本市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市对燃气管道、储罐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燃气设施隐患的级别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级别。
  燃气设施隐患的类别可分为占压管线、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燃气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等。
  第四条 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主责、区级监管、市级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承担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是:
  (一)接受市、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三)组织开展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分级、分类的隐患台账和数据库,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更新;对于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按照"一隐患一预案"的原则,逐一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防范发生安全事故;
  (四)落实燃气设施隐患治理资金,确保年度燃气设施隐患治理工作按计划实施;
  (五)消隐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
  燃气设施隐患治理后,依法变更、报备相关档案资料。
  对需要市、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能进行的消隐作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
  对经查证属实不属于燃气供应企业原因造成的燃气设施隐患,要及时书面报送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和隐患所在地的街乡镇,并持续追踪后续进展情况。
  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燃气用户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协议等方式,依法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作出约定。
  第六条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辖区内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监督检查辖区内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的燃气设施隐患治理台账,并动态更新;对燃气设施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统计、汇总辖区内燃气设施隐患治理工作进展,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安排部门预算,委托专业机构为排查治理燃气设施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三)争取区级安委会支持,以挂账督办的方式落实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任务;
  (四)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办理燃气设施隐患治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协调各类管线交叉配合作业;
  (五)对本部门无法解决且经区政府协调仍未解决的燃气设施隐患治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和支持配合事项,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协调;
  (六)对市城市管理委转办、燃气供应企业报送、区属其他单位移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燃气设施隐患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协调、督促责任单位整改隐患,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转办、报送、移送举报人。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将上述职责转至街乡镇。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协调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组织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落实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
  (二)检查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履责情况,对燃气供应企业排查治理燃气设施隐患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提请协调的事项做好协调工作;
  (四)接收市领导批办、其他部门移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举报的燃气设施隐患线索,并组织核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第八条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可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系统",获取市、区道路大修计划,推进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消除工程与道路大修工程同步实施,有效减少施工对交通和道路的影响。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燃气供应企业未履行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要对燃气供应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任务;相关单位因排查治理燃气设施隐患不力导致发生燃气事故的,依据事故调查结论予以问责。
  燃气供应企业因排查治理燃气设施隐患不力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部门依法将处罚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设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考表样)

附件: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考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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