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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3. [实施日期] 2021-03-31
  4. [成文日期] 2021-03-31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1〕9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1-03-31
  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日期: 2021-03-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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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2021年3月31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  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由设置人自主设计与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一街区内的店铺招牌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

  第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店铺招牌:

  (一)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三)超出店铺门面范围或者在本单位自有(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

  (五)妨碍他人经营,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六)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七)损毁绿地或者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

  (八)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使用;

  (九)采用电子显示屏、多面翻、激光投影及其他滚动播放设施。

  第五条  设置店铺招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处店铺的临街门面只能设置1处店铺招牌,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门面的,可在每个门面各设置1处店铺招牌,位于商业步行街的店铺可在临步行街门面设置不超过2处店铺招牌;店铺招牌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15米。

  (二)位于建筑物第二层或者三层,无独立出入口且建筑物外立面有店铺招牌预留位置的店铺,应当在预留位置设置,无店铺招牌预留位置的,宜在建筑物外立面的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设置。

  (三)建筑物四层及以上的店铺,宜在建筑物外立面的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设置。

  (四)多家商业经营者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统筹管理店铺招牌的设置。

  (五)设置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设置墙面附着式店铺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面灯箱或背板设置形式,即采用灯箱或背板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的方式;突出墙面厚度不宜超过0.3m;采用防水和防积水设计,不得使用易燃材质,固定构件不得外露。

  (二)墙面单体字设置形式,即将企业标识或者单体字直接设置在建筑物外立面的方式;宜用于具有店铺招牌预留位置或者立面材质为石材、木材等具有质感的建筑物外立面;可以结合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整体设计,所占面积不宜超过建筑外立面可设置区域面积的1/3,厚度不宜超过0.2m。

  (三)墙面连续设置形式,即在建筑物同侧底商采用相同形式,平行于墙面横向连续设置店铺招牌的方式;设计样式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体协调;相邻店铺招牌的悬挂位置、高度和突出墙面厚度应当基本一致且厚度不宜超过0.3m;相邻店铺招牌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达到整体协调并保留适当间距。

  (四)墙面突出设置形式,即店铺招牌的悬挂角度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的设置方式;仅可以在商业步行街内设置;尺寸应当与店铺门面整体比例协调,外延突出墙面距离宜小于1m,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五)店面整体设置形式,即在底层具有独立出入口的店铺将店铺招牌纳入店铺外形整体装潢设计的设置方式;店面整体设计应当与建筑整体容貌相协调,店铺招牌所占面积不宜超过建筑外立面可设置区域面积的1/3,店铺招牌的尺寸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比例协调。

  第七条  店铺招牌的字符大小、高度应当与招牌背板、建筑构件及建筑物外立面比例协调;采用背板形式的,企业标识或者字符的高度不宜大于背板高度的2/3;采用单体字形式的,企业标识的高度不宜大于字符高的2倍。

  第八条  依托出入口构件(如雨棚、挑檐等)设置店铺招牌的,宜采用单体字形式设置;店铺招牌尺寸应当与出入口构建比例协调。

  第九条  位于建筑物转角处且各临街面属同一经营者的店铺,可以在各临街面分别设置店铺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店铺招牌。

  第十条  商业街区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店铺招牌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传统文化特色。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固有的店铺招牌,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店铺招牌的,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和周边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  经国家及本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老字号协会所认定的老字号企业,除设置店铺招牌外,可以设置体现历史文化的传统匾额和楹联;有条件的可采用石雕、木雕形式,在建筑物外立面实体墙的适当位置附着设置一处介绍老字号起源、历史和企业特色的铭牌,铭牌尺寸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比例相协调。

  传统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传统匾额和楹联内容仅限于标明本单位中文名称、字号、始创年代、题字和落款等。

  第十二条  连锁经营的店铺可以沿用统一品牌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店铺招牌,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  店铺招牌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坚固耐用的材料,设计和安装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载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店铺招牌的照明装置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和室外照明干扰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宜采用内透光、背溢光等照明方式,与商业街区夜间景观照明相协调。

  第十五条  店铺招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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