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实施日期] 2021-01-14
  4. [成文日期] 2021-01-14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1〕2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1-01-14
  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推行北京市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管发〔2021〕2号)

日期: 2021-01-14 10:00
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燃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12-0505)和《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16-0506)进行了修订,并对《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BF-2010-0502)进行了拆分,形成了《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20-0505)、《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20-0506)、《北京市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BF-2020-0502)、《北京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BF-2020-0507)四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燃气用户和燃气供应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着重强调了供用气双方的安全责任,并且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

  二、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各类燃气用户签订燃气供用合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合同使用中出现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共同组织街道(乡镇)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居民用户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燃气供用合同。

  三、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四、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csgl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进行下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20—0505)
附件2:北京市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BF—2020—0502)
附件3: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BF—2020—0506)
附件4:北京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BF—2020—0507)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