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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0-12-30
  4. [成文日期] 2020-12-30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36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12-30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燃气供应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京管发〔2020〕36号)

日期: 2020-12-30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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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燃气供应企业:

  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2021年1月起,本市建立燃气供应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核发经营许可的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报告。当年取得许可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

  各发证部门应当开发建设信息化系统,汇总、统计燃气供应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便于保存和查询。

  二、燃气供应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燃气管网、场站等设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金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档案是否按规定移交等情况的文字材料(提交上述材料应附项目的全部审批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书资料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告期末劳动人事关系在本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区分作业人员数和管理人员数);

  2.各类燃气的销售量(天然气以立方米计,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吨计)、发展用户数(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注明);

  3.外管线巡检公里数、燃气场站(箱、井)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次数,重大政治活动保障期间加密的运行、维护和检修次数;

  4.燃气管网及场站发生的抢险抢修作业次数(自身结构性和外力损毁分别注明)、供气范围内用户端发生事故次数及处置情况;

  5.外管线及燃气场站(箱、井)技术改造、消除安全隐患的项目数及资金投入情况(区分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补助);企业应急抢险能力(车辆、人员、设备更新情况,应急演练次数)。

  (五)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开展用户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已实际入户开展安全检查的情况(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巡检户数、发现隐患数及整改情况);

  2.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情况(次数、形式、资金投入);

  3.报告期内燃气计量装置累计更换情况(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在用的计量装置总数、超过使用期限的计量装置数量、报告期内更换或检定的数量);

  4.市、区政府12345热线移送企业的用户投诉情况(投诉数量、按类别处置情况);

  5.年度改善营商环境举措情况;

  6.与各类用户按示范文本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

  (六)受到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奖励、处罚情况(件数或次数、奖励金额或罚款金额)。

  (七)市、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涉及保密的事项应签订保密承诺。

  四、市燃气集团、市液化气公司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按上述报告内容向所在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燃气集团、市液化气公司汇总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报告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

  五、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催告仍不能按要求提交的,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关于建立燃气供应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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