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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0-12-30
  4. [成文日期] 2020-12-30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39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12-30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购买的通告(京管发〔2020〕39号)

日期: 2020-12-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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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对全市液化气实行实名制购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户")购买液化气时,应出示液化气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气企业")核发的购气凭证和实际购气人的身份证件,供气企业应登记实际购气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用户购气时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供气企业不得售气。

  三、对通过配送上门售气的用户,供气企业在配送上门时,应核对气瓶接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气瓶接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四、供气企业、用户不按实名制销售和购买液化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予以处罚。用户在供气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危害人身安全、毁坏财物等行为的,供气企业应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各供气企业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记载用户的购气信息。

  特此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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