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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0-12-31
  4. [成文日期] 2020-12-31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42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12-31
  8.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42号)

日期: 2020-12-3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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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1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侧总电量规模拟安排225亿千瓦时。

  二、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交易组织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19〕6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京管发〔2020〕27号)、华北能监局《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

  (二)参与交易主体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有关要求,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

  3.电力用户

  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

  (三)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2021年北京按照年度、月度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交易方式以双边协商、集中交易为主。年度交易按月申报,月度交易包括月度直接交易及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开展。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三、直接交易价格

  (一)时段划分

  参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0〕1708号)明确的尖峰、峰、平、谷时段,2021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申报分为以下四个时段:

  1.高峰时段:每日10:00-15:00、18:00-21:00;

  2.平段:每日7:00-10:00、15:00-18:00、21:00-23:00;

  3.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时段:7-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二)交易价格

  电能量交易价格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即发电侧价格。

  北京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2021年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尖、峰、谷、平交易价格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峰谷差价应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结算方式

  (一)合同电量

  2021年,北京市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交易各时段合同电量和合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根据中长期交易合同约定的月度分时段电量、电价结算。各时段合同偏差电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处理。

  (二)合同偏差电量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各类交易合同(购售合同)总电量的差值部分为合同偏差电量,合同偏差电量分时段计算。实际用电量超出对应时段合同电量部分计为超用电量,实际用电量低于对应时段合同电量部分计为少用电量。偏差电量部分按照超用电量和少用电量按月分别结算,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支付超用电量电费,获得少用电量电费收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月向区外发电企业出具电量电费及偏差结算电费明细;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按月向电力用户(电力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出具偏差结算电费明细,每月偏差结算电费随当月电费结算时一并进行处理。

  (三)偏差电量结算

  年度直接交易各时段加权平均电价P年度市场均价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年度交易有约束出清后发布。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合同电量按照交易合同(购售合同电量)约定电价结算。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分时段结算:

  P超用=P年度市场均价×U1

  P少用=P年度市场均价×U2

  P超用为用电侧合同偏差超用电量结算电价;

  P少用为用电侧合同偏差少用电量结算电价;

  P年度市场均价为北京地区年度交易该时段加权平均电价;

  U1为调节系数,2021年1季度,北京地区U1暂定1.01。

  U2为调节系数,2021年1季度,北京地区U2暂定0.99。

  2021年1季度开展偏差电量结算试运行,后期根据北京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节系数并向市场主体发布。

  (四)不平衡资金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不平衡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用户侧分摊。具体分摊原则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不平衡资金测算情况另行通知。

  (五)政策偏差电量免责

  政策偏差电量免责参考《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为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防范电力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各方利益,促进北京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请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仅针对准入名称与用电人名称不一致的电力用户)以履约保函的方式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供担保。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包括履约保函金额计算、履约保函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报送和通报等。

  (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交易组织工作。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结算、清算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如市场主体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做好信用记录和通报,定期上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2021年度,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只能通过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四)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视情况暂停、调整和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的责任。

  (五)由于北京地区交易周期与抄表周期不一致,2021年交易将暂按抄表周期(非交易周期)执行输配电价及网损标准。其中,2021年1月1日前电量按原输配电价及网损标准执行,2021年1月1日后电量按新的输配电价及网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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