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0-12-11
  4. [成文日期] 2020-12-09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33号
  6. [废止日期] 2021-09-28
  7. [发布日期] 2020-12-11
  8.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20〕33号)

日期: 2020-12-11 10:00
字体大小 |打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执行告知承诺制。为此,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实施方案》,请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生活垃圾处理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并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应按照本通知,制定本区相关工作办理指南,并在政务大厅、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及办理指南,便于申请人下载。二是做好行政审批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三是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优化审批服务,实行"一网通办"

  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按照市政务服务局工作部署,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和许可时限,努力实现"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

  三、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在许可证书发放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首次检查,以后每年对获得许可的申请人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核查,发现违规、违诺线索,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关违诺情形进行处理。

  四、建立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管理机制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及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审批、监管、处罚、违诺失信等信息,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五、相关说明

  1.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按照《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规定办理。

  2.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管发〔2018〕111号)中有关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的全部规定、告知承诺模板和审批工作文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从事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