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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0-04-28
  4. [成文日期] 2020-04-27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13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4-28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条件和办理许可提交材料目录的通知(京管发〔2020〕13号)

日期: 2020-04-2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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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城市运行局: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要求,我委完善了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许可条件和办理许可提交材料目录(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完善后的液化气经营许可条件,及时为辖区内的充装站和供应站核发、换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二、在核发、换发充装站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时,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应确认充装站是否满足《专项规划》对储罐规模、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要求,是否属于区政府确定保留的充装站。具体规划要求如下: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手续,土地规划用途一般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土地来源方式应为划拨、出让等;

  (二)单个充装站储罐总容积不低于400立方米、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1万只;

  (三)充装站与相邻地块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要求。

  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不得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充装站核发、换发充装站经营许可证;相关充装站符合完善后的供应站经营许可条件的,可以核发、换发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三、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在核发、换发充装站经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是否取得城乡规划、土地手续:

  (一)2020年4月1日后新建的充装站应承诺已完成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充装站应能够承诺已取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对于还能够承诺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5年,不能承诺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2022年1月1日。

  (三)2020年4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充装站在2022年1月1日后仍不能承诺符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得再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我市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负责全市液化气气源的采购、储存、调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在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确定前,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暂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可要求提交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待我市特许经营供应商确定后再督促申请人补充签订并提交。

  五、由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颁布新版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中,将燃气经营许可证作为充装许可的前置,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在核发、换发充装站经营许可证时,应证上载明"未取得液化气充装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液化气充装活动"。

  六、在核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后,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将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充装站、供应站名单抄送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站点所在街道、乡镇,共同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七、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承诺的各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站点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视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依法撤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站点所在街道、乡镇。

  八、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专项规划》的精神,编制本区液化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区内液化气站点布局、建设用地等内容,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我委备案,作为核发、换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据。

  九、请各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

  本机关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文内容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北京市液化气充装站经营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
附件2:北京市液化气供应站经营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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