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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0-07-07
  4. [成文日期] 2020-07-07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22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7-07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0〕22号)

日期: 2020-07-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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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稳妥推进北京市2020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0年7-12月,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侧总电量规模拟安排90亿千瓦时。

  二、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交易组织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19〕61号)。

    (二)参与交易主体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有关要求,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符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0号)有关要求,并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

      3.电力用户

  符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2018年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名单的通知》(京管函〔2018〕334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二批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名单的通知》(京管函〔2019〕275号),并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

    (三)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年度交易为主,月度交易为辅。电力直接交易组织方式按照交易公告执行。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三、直接交易价格

  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即发电侧价格。

  北京市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华北+北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文件出台前,2020年输配电价继续执行本市现行2017-2019年输配电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757号),待新的输配电价文件发布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尖、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参照现行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类别比价计算。如遇电价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北京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四、偏差考核

  偏差考核参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偏差免考核(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管发〔2019〕61号)相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区外发电厂出具电量及偏差考核电费明细;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区内电厂、电力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售电公司出具偏差电量及偏差考核电费明细,每月偏差考核电费随次月电费结算时一并进行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交易组织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结算、清算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如市场主体存在相关违约行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做好信用记录和通报,并定期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二)2020年度,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只能通过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如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出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原则上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1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0号)执行。

    (三)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做好交易申报和结算等工作,坚持平等协商,自主交易,诚信为本,严禁串通报价、交易平台外交易等干扰交易秩序行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视情况暂停、调整和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的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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