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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3. [实施日期] 2020-04-28
  4. [成文日期] 2020-04-26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12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4-28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领取期限的通知(京管发〔2020〕12号)

日期: 2020-04-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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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市管理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燃气集团等天然气供应企业:

  2019年11月15日,我市下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补贴标准需同步下调,同时根据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对延长补贴领取期限的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后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自2019-2020年采暖季起,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城市及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补贴0.71元。

       (二)补贴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同步变动的天然气分户采暖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在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变,分户采暖用气量补贴上限、居民炊事及生活热水户均日用气量不需调整的情况下,按照下列公式调整补贴标准:采暖用气补贴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价格-1.9元/立方米。(1.9元/立方米:2007年开始实施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政策前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核算补贴气量

  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上限按我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供热每平方米天然气单耗值计算,采暖用气量以820立方米为补贴上限,低于上限的据实补贴。以燃气供应企业采暖季前后取得的用户燃气表底数测算出采暖用气量,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并折算成等值气量,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按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71元,管道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2.61元计算,每户等值气量补贴上限为223立方米(按四舍五入计);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按实际执行价格计算户补贴气量。如遇采暖季提前或延长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动态调整采暖用气量上限。

  三、采集补贴数据

       (一)燃气供应企业取得用户燃气表底数第一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起始日前完成,第二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完成。

       (二)用户拒绝入户或不配合申报燃气表底数,每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联系的用户视为放弃补贴。

  四、发放和领取补贴气量

       (一)燃气供应企业需将上一采暖季补贴气量及时发放至用户账户。对已在当年法定和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获取到第二次表底数的用户,应于当年7月1日前发放完毕;采暖季结束30天后到8月31日前获取到表底数的用户最迟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二)燃气供应企业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提示告知用户及时申报燃气表底数和领取补贴。截至次年4月30日,用户仍未领取补贴的,视为放弃领取补贴。

  五、资金安排渠道

  对全市天然气(含管道天然气、区域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实施用气补贴。其中:

       (一)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由市财政局安排补贴资金。

       (二)非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政策予以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安排。

  六、有关要求

  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补贴工作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资金,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标准做好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采暖用气补贴工作,并保证补贴发放及时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采暖用气补贴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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