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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19-10-28
  4. [成文日期] 2019-10-28
  5.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19〕126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19-10-28
  8.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通知(京管发〔2019〕126号)

日期: 2019-10-2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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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为加快推进本市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现就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固定场所集中有偿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二)具有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或者市、区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经营场所产权属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的除外),场所使用期限不宜少于3年。

  (三)充换电设备设置在相对集中区域,包括三台及以上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或充换电设备装接总容量不小于60千瓦,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三、已建成的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并满足上述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条件的充换电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四、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且已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免收基本电费的现有充换电场站,继续视同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五、设置明显的充换电站标识标牌,并按照明码标价规定标示电费、服务费标准等价格信息。

  六、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应当接入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并符合相关互联互通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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