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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切实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19-06-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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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指导,市城市管理委制定印发《切实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对区城市管理委、管道企业在促进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有效实施方面需做的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区城市管理委应加强与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在审批有关项目、工程许可过程中,提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在受理工程建设单位许可咨询时,可建议其先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管道安全防护协议后再申报许可,以节约行政资源,减轻企业重复申报的负担;在接到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进行对接,及时跟进双方工作进度;在做出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决定后,应将行政许可决定抄告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和管道企业,并录入"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各管道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工程建设单位接洽工程配合,或在巡线工作中发现《管道保护法》规定施工作业行为,应告知工程建设单位需向管道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委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在接洽过程中应主动协助做好施工作业方案的确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商定安全防护协议等工作。

  二是加强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后监管的规定,特别对管道企业在第三方施工过程中如何保护管道运行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区城市管理委在做出批准作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申请单位需在开工前7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管道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管道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施工作业配合情况等。

  重点对管道企业如何做好已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管道保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管道企业在收到书面开工通知后,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施工作业开始前,管道企业应落实的具体工作,特别强调了需对工程建设单位进场人员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管道保护知识的现场培训,告知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做好控制区域交底并签字确认。严格禁止工程建设单位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同时,要求管道企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协商一致的施工作业方案、安全防护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安排现场监护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管道保护监护和安全指导。发现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如双方产生争议,应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协商一致后方可继续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管道企业应立即向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报告。

  三是对区城市管理委、管道企业做好日常管道保护基础工作方面的要求。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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