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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应当包括全市范围内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老化管道和设施。

(一)燃气管道和设施

  •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

      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

      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 3厂站和设施

      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 4用户设施

      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供热管道和设施

  •   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

  • 摸排、评估管道老化情况
    1摸排、评估管道老化情况

      督促管线单位落实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主体责任,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细化本行业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范围,明确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行业标准。统筹组织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管线单位等各方力量,开展管道老化的摸排和评估工作。

  • 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2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根据摸排、评估情况,建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对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和人员车辆密集区、重要单位驻地周边、重要路段等范围内的项目优先安排,制定滚动实施计划。每年年底,综合考虑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道路养护改造等情况,组织编印下一年度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汇编。

  • 优化项目审批机制
    3优化项目审批机制

      协调相关审批部门精简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环节和材料,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拟纳入管道老化年度更新改造的项目,协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位置、规模及复杂程度,审核区分为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将异位新建的项目视为重要项目,利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联动,快速办理规划手续;对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打捆审批出具规划意见复函,且不再要求小型项目提交设计图纸。协调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交管、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在受理管道更新改造项目申报时,对重要项目,以“多规合一”意见函作为审批要件;对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以规划意见复函作为审批要件,不再要求出具其他规划手续。

  • 加紧实施更新改造
    4加紧实施更新改造

      组织管线单位根据管道老化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实际运营和管道老化程度、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本行业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滚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暂时难以改造的,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 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
    5同步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

      结合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普查和信息化建设,将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全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总数据库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同步抓好设施感知体系建设,将智能化改造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 狠抓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6狠抓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加强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的质量监管。加大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加强对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管理,督促管线单位严格执行现行工程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好施工安全各项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

为科学有效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按照“先服务、再管理、后执法”的理念制定了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工作方案

  • 施工前
    施工前

      实行法律宣传告知、办理工程信息登记、登录管线防护系统、建立对接配合机制;

  • 施工中
    施工中

      实行施工现场旁站监护、巡查监管、网格化城市管理;

  • 施工后
    施工后

      实行考核评价、失职倒查和联合惩戒,形成全闭环管理流程,多措并举推进政府服务到位、企业防护到位、行业监管到位、联合惩戒到位,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健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机制

坚持市级领导、区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

  • 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

      负责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综合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组织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落实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挖掘工程的信息登记、公示共享,对挖掘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 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

      对地下管线安全管理问题实行接诉即办。

三、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 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制作宣传告知单,宣传法律知识和“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使用指南;

  • 各区
    各区

      各区组织发放宣传告知单,对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法律政策宣讲;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具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具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公安交管等具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申请办理和咨询工程施工、占道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法律宣传告知义务;

  •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网格监督员、管线单位巡线员等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网格监督员、管线单位巡线员等

      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网格监督员、管线单位巡线员等对所接触的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法律宣传告知义务,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对接联系管线单位。

四、强化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承担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主要责任。工程开工前,应主动配合街道(乡镇)办理工程信息登记;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牵头协调管线单位、施工单位对接配合,签订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协议;审定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对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承担地下管线保护的直接责任。工程开工前,必须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和了解地下管线各项防护措施;必须会同管线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时,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现场旁站监护。

  • 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承担各自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时,安排专人现场旁站指挥,加强对施工地点及其周边所属地下管线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乡镇)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应当通过设置地下管线提示、安装地面警示标识、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所属地下管线的管理信息。


  •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管线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对管理区域内挖掘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单位等履行保护地下管线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巡视,发现问题,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整改;相关单位拒不配合的,应向所属街道(乡镇)报告。街道(乡镇)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保护地下管线相关工作情况作为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五、执行挖掘工程登记公示制度

  • 执行挖掘工程登记公示制度

      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管线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按要求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地下管线资料和现场交底、防护等工作,建立对接配合机制。抢修抢险工程,管线单位应即接即办、立即响应并赶到现场。对于应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由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对于无需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由街道(乡镇)、单位后勤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督促落实。

六、健全挖掘工程对接配合机制

  • 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组织各级管理人员主动到所属各区城市管理委和街道(乡镇)报到,按要求提供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运行特点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接受协调管理和监督评价。

  • 各街道(乡镇)
    各街道(乡镇)

      各街道(乡镇)建立辖区管线单位对接配合名录,并将名录共享给区域内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便相关各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 各区城市管理委
    各区城市管理委

      各区城市管理委每天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对挖掘工程建设单位与管线单位间对接配合情况进行监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相关信息,建立辖区管线单位对接配合名录,协助街道(乡镇)建立对接配合名录。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明确管线安全防护责任人,建立对接配合机制,落实沟通工程建设施工信息、管线资料技术交底、商定地下管线防护方案、签订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协议、施工作业旁站监护等任务。对接配合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提出协调申请。

七、落实施工作业旁站监护制度

  • 落实施工作业旁站监护制度

      施工单位实施挖掘作业时,相关管线单位安排专人现场旁站指挥,准确指认所属地下管线的位置,对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杜绝不规范施工、“野蛮施工”作业行为,对发现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加强挖掘工程巡查监管

  • 街道(乡镇)
    街道(乡镇)

      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巡查辖区内挖掘工程,特别是物业小区、单位院落施工工地,检查施工单位地下管线防护方案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打通政策实施“最后一公里”。对检查中发现工程未办理信息登记、未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或危及地下管线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 各管线单位、物业企业
    各管线单位、物业企业

      各管线单位、物业企业加强巡查,发现危及地下管线相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街道(乡镇)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九、加强在施工程网格化监管

  • 加强在施工程网格化监管

      依托现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网格化城市管理系统,将在施挖掘工程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范围和考核事项,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正在实施的挖掘行为,立即上报,上报信息应当包含是否办理信息登记、是否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管线单位是否派专人现场旁站监护等,发现问题的,派单至区城市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和属地街道(乡镇)处理。

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 一是执法联动
    一是执法联动

      一旦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追踪倒查,从严查处。

  • 二是损失追偿
    二是损失追偿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未落实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相关职责,导致破坏地下管线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线单位应将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相关的实施抢险抢修、资源信息损失、组织应急保障等费用一并向责任单位追偿。

  • 三是倒查追责
    三是倒查追责

      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政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网格、物业、管线等单位及个人,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予以处理。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线单位存在的巡查防范不到位、配合防护不到位、指认管线不准确、旁站监护不到岗等行为,督促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采取处理措施。

  • 四是公示曝光
    四是公示曝光

      城市管理部门依托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进行常态化曝光。

  • 五是考核评价
    五是考核评价

      我委依据《北京市事故控制目标及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每月对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工程主管部门和属地区政府进行扣分处理,纳入全市安全考核;依据《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每月根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等情况,对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开展考核评价。

十一、抓好防护系统运行使用

  • 抓好防护系统运行使用

      市城市管理委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管线单位,实时了解掌握建设单位发布工程信息、线下与管线单位对接配合,管线单位线上确认管线、线下与建设单位对接配合,以及属地街乡签收、管理部门履责、上级账号催办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应发布而未发布、应对接而未建立或完成对接的挖掘施工,及时督促街道(乡镇)、建设单位、管线单位完成管线确认、属地签收、线下对接确认评价等操作,确保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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