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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标语宣传品?

日期: 2022-04-1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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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宣传品,是指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

  一、设置程序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明确了标语宣传品"依许可设置"的管理方式,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市级行政许可范围

  跨区或者在下列区域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1)天安门广场地区(东起国家博物馆东侧、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不含西侧便道;南起正阳门箭楼南侧便道、北至故宫午门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2)中南海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东西向延伸,向西延伸至首钢地区、永定河水系、西山山脉,向东延伸至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北运河、潮白河水系)。

  (4)各环路和高速公路。

  (5)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东起通济路西至东六环西侧路,南起北运河北至运潮减河)。

  (6)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火车站站区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户外公共空间。

  (7)首都国际机场、大兴国际机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公共空间。

  (8)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2.区级行政许可范围

  除市级行政许可范围以外情形,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二)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清单

  1.市城市管理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可以通过"首都之窗"下载申请书示范文本或在大厅领取,填写后用A4纸打印。需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手写签字。) 

  2.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A4大小,需逐页加盖公章)(原件1份) 

  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方案,其中应包含为配合活动所进行宣传的内容。(原件1份) 

  4.在天安门广场地区、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区域内进行的宣传活动,宣传方案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宣传内容中涉及口号标语等内容的,需经宣传主管部门审核。

  6.宣传内容中涉及外文的,需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内容,涉及以上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原件1份)

  7.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位置存在权属人或管理人的,需提供权属人或管理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文件(需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原件1份)

  8.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需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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