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市运行 > 市政小知识 > 燃气安全

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使用常识

日期: 2020-03-29 17:20
字体大小 |打印

     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都将给您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为了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使用合格的钢瓶,并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液化石油气使用注意事项,按要求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一、液化石油气使用基本要求

    1. 请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和索要购物凭证

    2. 请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 即,在购买液化石油气时,检查角阀处是否有检验牌,且显示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未检钢瓶。15kg钢瓶4年检验一次,50kg钢瓶3年检验一次。(详见钢瓶、检验牌示意图)

    3. 请在更换钢瓶并连接减压器后,在角阀、瓶口等连接部位上涂抹肥皂水进行试漏检验,反复测试无连续气泡出现后才可使用, 平时还要注意经常检查是否漏气,确保安全用气。

    4. 使用橡胶软管的用户应在2-3年更新一次,使用时用卡箍紧固,且长度控制在 1.2m-2.0m之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立即更换。 

二、钢瓶使用环境须知

    1. 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 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2. 严禁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如煤火炉、小锅炉、土暖气灶等)。

    3. 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二楼(含二楼)以上房屋使用50kg钢瓶的液化石油气。

    4. 禁止在有人员住宿房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5. 钢瓶与燃具的净距保持在0.5-1.0米,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0米;散热器有隔热板时,可减小到 0.5米。

    6、钢瓶需由合格的厂家制造,并在有效检验期限内(15kg钢瓶每4年检验一次,50kg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三、减压器使用须知

    1. 减压器与胶管接口处要连接紧密,应用专用管卡夹紧。 

    2. 安装减压器前,要保证减压器进气口密封圈未变形、未老化、未脱落。

    3. 减压器与角阀是以反扣相连的。安装减压器时应一只手托平减压器阀体,将手轮对准角阀出口丝扣,用另一只手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直至减压器不摇动为止。安装后须用肥皂水检查各连接处是否漏气。

    4. 更换钢瓶时必须将钢瓶角阀关紧后再卸下减压器。

    5. 减压器卸下后,应轻放在灶台上或其他干燥物品上,不要随意扔掷,以避免使减压器受损或进气口密封圈脱落。

    6.定期更换减压器、胶管、密封圈(必须是有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 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五年,胶管、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应随时检查,及时更换。 

四、用气器具使用注意事项

    1. 应使用标识气质为液化石油气的配套合格用气器具,以免发生异常及事故。

    2. 用气器具在使用时,先点火后开气,要“火等气”,不要用钢瓶角阀代替炉灶开关。用气器具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钢瓶角阀。

    3. 用气器具在使用时,要有人看守,防止水质物溢出,浇灭火焰,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   

    4. 发现用气器具、钢瓶及连接部位出现液化石油气泄漏(有异味)时,要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散气;维持室内所有电器开关现状,此时不要开关灯、开关电器、打电话,应到室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报警。

 

    5. 发现用气器具点不着火,不要私自修理,严禁私自放气,须立即与专业维修单位或销售网点专业人员联系处理。

    6. 发生火灾,应立即用浸湿的毛巾把钢瓶角阀关闭,将钢瓶转移至室外空旷处,并拨打119报警。已购买保险的用户,须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与销售网点联系。

    7. 如果打火两次以上没有点着火,要停止打火两分钟以上,等泄漏的气体散去再尝试点火。切记不要开排风扇,这时开启排风扇,空气中充斥的高浓度混合气体,遇到火花容易发生爆炸。

    8. 在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如果发现锅被熏黑了,或者火焰发红、发黄,表明这时候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比例可能不合适,需要调整风门,使火焰呈蓝色。

五、禁止事项

    1. 钢瓶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放在地上滚运、随意敲击,以免损坏,发生危险。

    2. 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3. 严禁用胶管在钢瓶间导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4. 严禁倾倒残液。

    5. 严禁私自拆卸、维修钢瓶角阀。

    6. 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

    7. 严禁在同一房间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8. 严禁在有人员住宿房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9. 严禁使用未经国家审批合格的厂家生产的灶具、胶管、减压器。

    10. 严禁私自对灶具、减压器本体进行维修,应请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